(一)若劳动者按正常流程,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可正常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要注意保留通知的证据,比如书面通知的送达回执等。
(二)若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应遵守服务期约定,避免违约产生赔偿责任。若要提前解约,需评估违约金数额与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关系。
(三)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离职后在限制期限内,不要到竞争单位工作或自营竞争业务,防止因违约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