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子女实际需要,包括生活、学习、医疗等方面的花费,以此作为确定抚养费的基础。
(二)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按照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值给付,负担多个子女可适当提升但不超百分之五十。
(三)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值确定。
(四)遇到特殊情况,如子女患重病等,可调整比值,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