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石材荒料开采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指定位于敦煌市青墩峡矿区所属资源由乙方承包开采。
第二条 承包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开采、取料要求:
1、锯切开采计算方式为:按每条锯路走到的位置米数乘以锯切深度计算
2、乙方锯切必须使用 米片体锯切,在平台位置锯切深度必须达到1.40米以上。每条锯路宽度必须根据甲方要求下单生产。
3、荒料开采质量:荒料的开采以四面切、两面打为质量要求,按国家建材部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矿山开采圆盘锯每个矿口装载机 挖掘机台,每个矿口远废料车辆供乙方生产使用,其他所需 配套设备以甲方移交给方的设备清单为准,乙方负责对其所需油料费并且进行保管、养护 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有损坏乙方需要重新添置。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甲方所提供的 备如数归还,并保证该设备未损坏能正常使用。
2、甲方须提供适宜开采的施工平台(即施工平台前期的杂石沙及平台以外的废渣由乙方负责清理,施工平台内产生的废渣杂石由乙方自行清理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修好荒料运输道路。
3、甲方负责供水供电设备安置,将电缆接至开采工作区附近并配备变压器。生活、生产等所用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变压器正常损坏维修由 方负责。
4、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一期开采工人的住宿问题及地方事务协调。
5. 甲方监督乙方的安全管理,有处罚乙方不遵守安全守则人员的权利,罚款在付承包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购置开采所需的除甲方提供以外的设备配套等的采矿工具设施,以及相应的人员配备,并负责将荒料运送到甲方指定堆场,由矿山到堆场之间的运输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人员的现场管理及生产开采进度安排由乙方负责,但必须在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导下开展作业。
2、安全生产:矿山生产开采中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乙方应严格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操作,确保矿山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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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要在工作区域内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必须要求矿山工作人员戴安全帽和穿劳保鞋,如不按次规定发现一次罚当事人 元人民币。
4. 乙方人员在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作业发现一次罚款 元人民币
5. 合同期内,乙方 年内必须完成 立方以上的荒料开采任务。
6. 乙方不能无故罢工,如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费用的计算标准、付款方式、时间等:
1、开采荒料的承包价格按锯切开采立方计算,每立方单价为人民币 元(不含税)。销售荒料时,若需要由乙方负责装车(司机和柴油乙方负责),则装车费按每立方 元计算。
2、按锯切开采立方计价后,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导下进行荒料的开采、整形。
3、结算方式为按开采平台每层结算一次,每层锯切完成并清理完成层上碎石后,内给予结算该层的承包工程款,除开采第一层的柴油费、电费、水费由甲方暂垫付(该费用从第一层结算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外,其它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 乙方矿山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由甲方购买负责购买,矿山生产开采
中人为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如市场对该矿山的荒料品种需求大,甲方可要求乙方
增加人力投入以扩大生产量。
第九条: 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矿区荒料开采劳务转让、转包第三人,否
则乙方构成违约。
第十条: 如乙方变更相关工程队为合同主体,则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合同下乙方的全部义
务转为变更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双方如有一方先违反本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经书面通知对方后,
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自签订后双方均不得反悔。如任何一方反悔需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在15日内办理结付及矿区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
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条款体现,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如以上条款乙方违约乙方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