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关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你从2010年4月12日起到2010年12月底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并不是之前2年期的那个合同,而是一个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他无权以“把你掉到其他地方工作作为一个原因”
仲裁肯定是没问题的,这方面你可以先去咨询重庆那边的劳动仲裁部门,看他们需要哪些材料
最后,我奉劝你一句:好好衡量 一下公司支付的3个月工资及年终奖,以及为此诉讼你能得到的,还有付出的,看是否能成比例?是否需要付出太多?衡量好了再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