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经办人明知挪用情况仍参与,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要承担刑事责任,会根据挪用资金数额、时间、用途等按对应量刑标准处罚。
(二)若经办人受胁迫参与,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考量。
(三)若经办人不知情或被欺骗参与,不构成犯罪,但要配合相关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