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租人明确告知15天购买期限,承租人应在这15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逾期丧失权利。
(二)若出租人未明确告知期限,但承租人知晓出卖事实,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15天内行使权利。
(三)当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时,承租人要关注是否在拍卖5日前收到通知,若收到通知却未参加拍卖,会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