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遇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等主要财产变动、公司存续情况改变且自己反对时,可请求公司回购股份,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盈利报表、股东会决议等,与公司沟通提出回购请求。
(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回购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情形操作,提前准备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按不同情形的时间要求完成注销或转让股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