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命令主体范围的具体内容
提出命令的申请人, 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可以为原告, 亦可以为被告。文书提出命令的被申请人, 包括与申请人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以及第三人该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的诉讼法上的第三人, 而是特指当事人以外的所有持有证据人, 包括个人、法人团体及其他组织等
相关立法例及其评析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第三人在有与举证人的对方当事人相同的原因时, 负有提出证书的义务但强制第三人提出证书, 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实行。”很显然,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需要的话, 自然可以要求诉讼外的第三人提出文书, 只是程序比较复杂。因为第三人并非诉讼参与人, 所以第三人没有程序法上的文书提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