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机关、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写明要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经过、依据和要求支付的原因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首先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些身份方面的情况,其实就是关于具体的支付令申请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要求,比如说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申请审核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督促程序规定是什么?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
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
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在当代的社会是督促程序是属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过程当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程序,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上就是由相关的债权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利,然后确定相关的债权方面的问题,这实际上主要就是适用于债权交易关系比较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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