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局裁决撤销办法
用人单位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要在收到裁决书3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若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有受贿舞弊等行为,都可申请。
(二)非终局裁决处理办法
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天内向法院起诉。若期满没起诉,裁决书就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