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公司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公司不动产、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由法院进行查封、扣押、拍卖。
(二)审查公司股东情况,若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三)若公司无经营能力且符合破产条件,申请公司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
(四)关注公司经营动态,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时告知法院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