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经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规定》共17条,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以上便是部分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