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要是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得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这样的:按照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那就按照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是员工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还高,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比如说,员工工作了3年,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补偿就是3乘以5000,等于15000元。所以,员工要清楚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得依法依规支付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