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买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基于对产权登记信赖,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过户),买卖协议有效,妻子无法追回房屋,不过可向丈夫主张赔偿。在此情况下,妻子应收集丈夫擅自卖房及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买方非善意或未完成过户,妻子可主张协议无效。妻子需准备证明房屋为夫妻共有的产权证明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