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无效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虽然合同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规范,但犯罪应由刑事法律来调整,如果刑事判决认定自然人或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民事判决却认定所涉借款合同有效,则明显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两者应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效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就不能有效。刑事法律是最强烈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2]相关案例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江苏银行溧水支行与溧水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构成骗取贷款罪,案涉借款合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担保人因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4年在中国银行高淳支行与高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因借款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所涉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对中国银行高淳支行的贷款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二)借款合同有效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虽然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但因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其所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从民事法律角度即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行为人是杏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该三个要件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三)借款合同可撤销
认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犯罪所涉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在刑事上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其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即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相关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在农发行科尔沁支行与万通公司、利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中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属被欺诈一方,其对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在工行某支行与某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的判决中认为,虽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该借款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应属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