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什么是非法集资?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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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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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会利用人们渴望一夜暴富的心理,对别人宣称低投入高回报之类的话,来诱惑别人进行资金投入,之后这些钱就犹如石沉大海。其实这种犯罪手段就是非法集资。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什么是非法集资呢?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三、非法集资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法律上也没有非法集资罪的说法,而是根据其犯罪类型性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国家对它们分别有处罚规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其实就是以另一种方式骗取人们的钱财。人们之所以会上当就是渴望一夜暴富的心理作祟,大家都明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个道理,但是却抵御不了金钱的诱惑,希望大家在遇到宣称低投入高回报之类的投资时,擦亮自己的眼睛,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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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商丘非法集资抓捕情况如下:
目前,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已有85人被抓获,其中包括10名董事在内的所有公司高层人员,该案涉案金额6.1亿元。
商丘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说,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批准,已逮捕45人,已移送起诉6人。冻结了大批银行账户,查封了商丘市睢阳区阎集火龙果基地、商丘南湖观光园基地和一批涉案房产,查扣了一批涉案车辆和现金,查扣的现金已全部存入专案账户。
  目前登记集资群众商丘市788人、本省外市347人、外省市3400人,该案涉案金额为6.1亿元。
  据悉,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前身为商丘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为吴振海。
  据查,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高科技为幌子,以经营农业观光园、生态酒店和其他贴牌产品为掩护,采用高息借款、委托理财、联合种植、观光园入股、联合投资、特许经营、销售状元、销售基金、公司庆典、上市等11种承诺,以高额利润回报的形式,向社会非法集资。
  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还与集资人签订协议,采用高额赠股的形式,对到期不能兑付的债务转成股权,欺骗群众,继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今年6月25日,接到商丘市公安局关于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涉嫌非法集资,且有转移资金、转移账目以及有出逃迹象的报告后,商丘市成立了专案组,对该公司涉案的银行账户、卡号、现金、房产、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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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资金周转原因经常需要借用高利贷 想问一下非法集资从事高利贷算吗 非法集资的手段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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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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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从犯一般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从犯一般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非法集资从犯一般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从犯一般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非法集资从犯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集资从犯一般判多少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从犯一般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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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公司法人如何办理房贷
公司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贵公司不是有限公司的话,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帮法人偿还贷款 但是如果贵公司重组把他从法人股东名单里撤出的话,如果出现问题,你公司只要说该人已离职就基本可以做到自身免责了 还款期间贵公司进行法人变更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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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本家叔叔参与非法集资被抓了,我想帮帮他,请问一下大家非法集资参与人犯法吗?拜托大家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你的陈述无法判断你大伯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参与人犯法吗的问题为你解答如上
我想询问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内容。关于非法集资利息冲抵本金在法律上来讲,是正确的吗?
[律师回复]
1、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2、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4、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
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7、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8、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
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以上是关于非法集资利息冲抵本金的相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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