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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朋友因为合同中细节与公司产生纠纷,请问劳动合同39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帮助10人 1.9k浏览 匿名 2018-03-14 海南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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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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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需支付补偿金的条款。以上就是劳动合同39问题的解答。
    全文
    9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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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就是劳动合同39问题的解答。
    全文
    13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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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9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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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具体解释是什么
员工在单位工作就会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的劳动合同法有很多的相关条例,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主要规定了在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等情况,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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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300万刑事处罚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行政责任方面:
1.若投标人间互相串通投标,或采取向招标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者,中标将被判定为无效,且须接受至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罚款幅度的处罚;
2.对于单位而言,负责此类事件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面临其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处罚;
3.若存在违法所得情况,则需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4.若情节严重,例如以行贿方式谋求中标、在三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对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或者出现其他严重串通投标行为等,该单位将被取消在未来一年至两年内参与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且相关信息将被公开披露,甚至可能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方面:
如果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损失,那么相关责任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通常会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来确定。
(三)刑事责任方面:
如果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从而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而如果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同样会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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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命赔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编辑主体的修改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有任何对公民生命权利造成伤害并导致个体性命陨落之行为的发生,便应向受害者家属提供相关的死亡赔偿和丧葬费用,而其总价值需按本国上一年度全体劳工所能获得之平均年薪额的二十倍来计算。
此外,对于在死者生前承担抚养责任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还应对他们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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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什么?
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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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经行政复议之后,若原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了撤销,那么这一行政决定将不再被执行。
在此情况下,如果此举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了任何形式的损失,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赔偿。
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不仅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权利,而且行政复议机构对于那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并且有必要予以赔偿的案件,会在其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明确地告知被申请人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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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是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在劳动者具有其中任一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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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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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在劳动者具有其中任一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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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9条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在劳动者具有其中任一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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