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法律界对购房合同登记生效确实有争议,相当多的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过户后生效,合同签定后只是成立而已,尚未生效。八十年代出台的法规也体现了该种观点。此观点存在的问题是,买卖合同竟然在履行完毕后才生效,合同签定后只要不履行就不会生效,岂不是人为瓦解合同的约束力和庄重性?
目前对此问题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即合同签定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要件的登记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欠缺这一要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现在的法律规定也是如此立场。《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转让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转让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合同公证或者转让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公证的,转让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因此,不管理论界如何争论,我们买房子的只要记得,合同一经签定即行生效,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