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还在申请期限内,用人单位要及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及时申请延长;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申请。
(二)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要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若已过申请期限,要积极寻找正当理由,比如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未能及时申请,争取法院和复议机关受理推翻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