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全面收集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不要拖延,确保证据能及时参与庭审审查。
(二)若确实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需及时与仲裁委沟通,说明合理的逾期原因,争取得到理解和许可。
(三)如果在开庭当天提交证据,要准备好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联性的说明,以增加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体现了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也强调了合理举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