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立即自查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及时补缴一万多元的税款和相应滞纳金,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纳税信息,争取从轻处理。
(三)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申报流程,加强内部监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