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限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差别如下:
1、主体分别。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能够是具有相应的资格的法人,也能够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能够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分别。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通常是比较大型的事项,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通常较小。因此,为通常工程建设事项而订立的合同不隶属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隶属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分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的限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能够是书面的亦能够是表面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表面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分别。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认可,能够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职责承受者分别。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受连带职责;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认可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受职责,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受职责。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分别。通常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手续和花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量,所以在结算时通常能够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两方商量变换外,通常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价款计量。
7、合同解除的要求分别。根据法律限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能够任意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有两方商定或者法定的解除要求时,是不应予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分别。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都能够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两者的以上差别,本文案例中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隶属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可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两种合同的差别,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足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