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分析了你关于房屋买卖没签订合同的情况,购房合同是一类买卖合同,其中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由于房屋是不动产,所以其所有权的转移有其独特的特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33条也有相似的规定。这里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购买象钢笔、电脑、家具等动产,当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这些东西时,其所有权即归买受人所有。 但如果我们购买不动产,情况就大不相同了。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须过户登记。但现在让人模糊不清的是,登记后是什么生效?是买卖合同生效,还是所有权转移生效,实践中往往混淆不清。法学界目前认为,《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担保法》关于抵押权成立部分的规定中,对此问题都是模糊不清的。 实际上,政府有关部门所进行的登记只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登记与否只涉及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但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无关。如果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便认定合同无效,则一旦房屋价格看涨,卖方便可随意毁约;而一旦房屋价格看跌,买方又将随意退房,这哪里还有法律、秩序可言。 因此,《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与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或交付时成立与生效。如果买卖标的是不动产,则卖方就有法定的义务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中,你先签定的购房合同合法成立,是有效的。售房单位以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是错误的,单位应该继续为王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是善意的,且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无法再为你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该单位应当向你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再向你提供相似房屋或赔偿你的经济损失,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等。如果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是恶意的,你可以要求认定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