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公司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我为您分析如下:首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口头通知在法律上效力存疑。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仅口头通知难以证明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您工作满2年,按法律规定应获得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2)。如果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还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建议您:
1. 先与公司人事部门沟通,要求出具书面终止通知
2. 保留工资条、工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3.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所谓提前一个月告知就可以不赔偿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您完全有权主张2-3个月工资的补偿(具体看公司是否提前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