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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都出来务工了家中的田都承包给了别人来种现在有了土地纠纷咨询一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是什么?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15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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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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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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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重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判决依据是哺乳期内的孩子随母亲生活的可能性比较大一些,其他的话就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等因素来判断。而实际上涉嫌重婚的犯罪嫌疑人是要被判刑的,如果对方被判刑了,孩子只能由另一方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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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过辅路被非机动车被撞责任划分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存在人行横道线的路段,遇到以下情况应作出相应判断和责任认定:
1.行人位于人行横道线上且未见有闯红灯行为发生,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而行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当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时,机动车方需承担主要责任,行人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3.如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人存在闯红灯行为,那么行人将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方则需承担次要责任。
4.如果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并在车辆接近时突然闯入机动车道或折返,那么行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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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严重的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界通常观点中,相较于其他犯罪行为,盗窃罪被视为相对轻微的犯罪类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盗窃行为本身不具有重要性或严重性。
在刑法典中,如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故意伤害致重伤等被视为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然而,当盗窃行为涉及到多次实施或盗窃金额巨大时,其严重程度便不容忽视。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积极向受害者退还赃款赔偿损失,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而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同样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
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不仅反映了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更是区分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交通肇事罪定罪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犯罪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其次,其所侵犯的客体乃交通运输之安全;
再者,从犯罪的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需表现出过失心态;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或是使人重伤乃至死亡,亦或是致使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恶劣行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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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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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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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盗窃罪不起诉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盗窃罪案件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皆可依法不起诉:
1.情节严重程度相对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者,可不视为犯罪行为;
2.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3.根据特赦令,免于执行刑罚;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有人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死亡;
6.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当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上述任一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免于执行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应对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进行解封、解冻。
如需对被不起诉人施以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提出相应的检察意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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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决定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决定依据是造成严重后果、六个月内受到过行政处罚及对报案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等。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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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经济纠纷暴力抢车算抢劫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经济纠纷过程中的抢夺车辆行为,都可能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抢劫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掠夺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违法手段,如入室抢劫、因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等情况,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即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抢劫案件,例如涉及到入室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持枪抢劫等情况,则会被判处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且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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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价值吗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是不包括土地的价值的,从价计征指的就是按照房屋原有的价值,一次性扣除百分10到30%后,剩下的价值来进行计算缴纳,从租计征就是用房屋的租金收入来进行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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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虽然盗窃罪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所指向的目的而实施,通过侵吞或获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来满足个人需求,然而,这两种犯罪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手法却大相径庭。
首先,盗窃罪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方式,犯罪分子会利用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尚未察觉的手段与方法,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例如趁人不备顺手牵羊、在夜深人静之时撬门扭锁、或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扒窃等。
其次,诈骗罪则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编造虚假的信息、冒充他人身份、伪造各类文书或证件、篡改单据等,从而使得受害人在产生错误认知之后,自愿地将自身的财产交由行为人或第三方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是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而诈骗罪则是通过误导受害人,使其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财产。
若不存在受害人自愿处分财产的事实,那么就无法构成诈骗罪。
此外,受害人在处分财产时必须具备明确的处分意识,即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将某项财产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方手中,尽管并不需要对财产的数量、价值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盗窃罪最严重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是行为人在过去一年之内因涉嫌盗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话,便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之列。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组织、操控未成年人进行盗窃活动的话,也会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再者,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若犯罪分子选择在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这同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盗窃的对象是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之人的财产,亦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同样,在医院内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后,如果犯罪分子盗窃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那么这种行为无疑也是情节特别严重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入户盗窃还是携带凶器盗窃,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都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
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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