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申请离婚登记时,要清楚了解离婚冷静期的起始时间,即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计算。
(二)注意冷静期包含自然日,其中有工作日和节假日,提前规划好时间,避免因节假日影响后续申请离婚证的安排。
(三)若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记住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做好在顺延日期申请离婚证的准备。
(四)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务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防止因未申请而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