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关系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因此,你律师的说法”劳务合同没有带薪年休假“是正确的。
2、但是,从你提供的信息看,你与现公司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虽然你和现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你们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