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工应及时就医并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临时工或其近亲属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请。
(二)在停工留薪期内,临时工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证明自己的伤情和治疗情况。
(三)若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临时工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