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按法定程序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并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工厂扣除工资的,劳动者可与工厂协商,要求其足额支付工资。
(二)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工厂支付工资。
(三)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工厂造成损失,工厂扣除赔偿费超过当月工资20%或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四)若劳动者对工厂按规章制度扣除旷工工资有异议,可先了解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若不合法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