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因工死亡,其配偶年满55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申请时,配合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供养资格审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三)领取抚恤金期间,若配偶再婚,应主动停止领取抚恤金。
(四)工亡职工近亲属可同时申请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规定标准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包括: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