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有效
1.1 《合同法》44条虽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但《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合同在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据已变为“法律”,而《管理办法》系“行政法规”,应排除适用,故合同有效。
1.2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且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方可导致合同无效,而《管理办法》第10条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即使合同未经批准,并不导致无效。
1.3 法律并未禁止矿业权人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引进资金,进行合作勘查或开采,且案涉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一贯以来鼓励市场交易、尊重当事人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精神,以及2014年《最高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
2、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2.1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并且案涉合同并不存在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虽未经批准也只是欠缺生效要件,但不欠缺成立要件。因此双方就矿业权转让事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合同即行成立。
2.2 本案情形明确符合《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合同无效
3.1 《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应经依法批准,否则不得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应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上述规定系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而案涉合同至今未经批准,故根据《合同法》52条,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上面就是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