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承租人要及时按约定行使索赔权利,同时要求出租人协助。
(二)若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并造成损失,承租人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告知或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致索赔失败,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