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护费方面,若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可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生活护理费,按生活自理程度分三档,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找所在单位负责。
(二)生活费方面,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陪护费和生活费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