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 青劳社[2003]13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3、 青劳社[2008]25号《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 青人社发[2011]26号《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5、 青人社办字【2012】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女职工合法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
2、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出院结算后每月1-15日,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三、所需材料:
1、 职工本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2、 居民身份证;
3、 一胎的携带居委会出具的《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二胎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
4、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5、《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职工本人在我市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帐号。(注:开户行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
6、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四市三区女职工生育津贴办理按照当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