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这类带有政策保障性质的房屋买卖,实行专属管辖,只能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这类特殊房屋相关政策和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2)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有一定的管辖选择权。若有书面协议,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没有约定管辖协议,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合同约定,若约定不明,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提醒: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要先明确房屋性质,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不同类型房屋纠纷管辖规则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