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合法合规的农村拆迁,要积极配合,因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具有强制性。
(二)若遇到以下情况可拒绝拆迁:
1.拆迁缺乏合法审批手续,即未获相关部门许可。
2.补偿不合理,未达市场价值且未保障居住条件。
3.拆迁程序违法,像未公告、未听取意见。
(三)面对不合理拆迁,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