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农村土地争议自行交流沟通,达成解决协议。
(二)政府处理:协商不成时,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法院起诉: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证据收集:收集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支持自己主张。
(五)维持现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