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而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3、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提供劳动的可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4、实务中需注意几个问题:
(1)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如果失踪人或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是否需恢复?民法总则劳动合同修改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劳动关系是否也可做类似处理:劳动关系自撤销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之日起亦可恢复,但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