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向发包人发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其中,就包括“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