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最近看好了一处房子,准备签合同,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无房本买卖合同无效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

帮助10人 7.1k浏览 匿名 2018-03-20 陕西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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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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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权属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本条系国家强制性规定,能否以该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是防止房地产不办理权属证书就私自交易,从而损害国家对房地产管理以及非法逃避税收。虽属于禁止性规定,但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转让,仅指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不是一概地否定买卖合同效力。如果依据该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即使卖方办理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双方买卖合同依然无效。如果双方办理过户,依据合同法规定则要求恢复原状,不仅有违契约自由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抑制市场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效率。
      法律上的“禁止”和“不得”有区别,涉及到价值考量问题。为了防止损害国家对房地产管理以及非法逃避税收行为的发生,有必要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在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规定而无效时,重要的参考因素达到禁止规定所追求的目的。如果单纯地通过对一方当事人作出处罚,即可以实现该规范目的,那么就没必要非得要让合同无效,这对于保护合同相对人、保护交易安全无疑是有好处的。从第三十八条规定目的之实现的角度来看,既然无权属证书的房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那么行政管理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则属于合同法规制范围,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实际权利人在未取得产权证时的无权有效:
      依据《合同法gt;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杈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严格意义上讲房屋的所有权人属于世纪景公司,尽管原告戴某已经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但未实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故戴某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因此戴某出卖房屋,不免有无权处分之嫌。对于此类二手房买卖,开发商一般不会表达不同意见,可以认为构成追认。权利人事后对合同不予追认,合同是否就绝对无效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本案戴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纳32万元认购金,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为《房屋买卖合同》,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戴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认购金。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戴某对开发商享有交付房屋并转移登记的请求权,属于可期待利益。戴某与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戴某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主要影响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即戴某是否能向买受入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不应仅以戴某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三)房屋产权性质未确定不能影响合同效力:
      依据合同法原理,合同标的具有可能性、确定性、合法性、妥当性。原告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为由请求判令合同无效,即以合同标的不合法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一审法院询问世纪景公司,该公司答复:戴某认购的房屋属回迁安置房屋,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办审批表的是经济适用住房,戴某认购的房屋没有办理审批表;具体该房屋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应该由建委界定,现在还没办产权证。涉案房屋最终被认定为经济适用房,在本案这种产权性质未定阶段也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如果能够达到禁止规定所追求的目的,那么就没必要使该合同无效。如果最终涉案房屋确定为经济适用房,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上市限制规定,一方面戴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即使戴某不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不法交易目的同样不能实现。无论是从维护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是从实现个案正义的角度,认定合同效力应以合同有效为原则,尽量促成合同的继续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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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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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无效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审理的重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李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行为。
      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谓的强制性规定范围。
      
    首先,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调整私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管理性规范被赋予公法责任,而效力性规范才是认定私法行为效力的根据。合同行为是典型的私法行为,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于其是否属于调整私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了规范私法行为的效力,进而是否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的效力。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只产生行政管理即公法上的法律后果,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它主要规范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其立法目的是国家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以减少房地产交易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法律对房屋出卖人的强制性要求,是管理性的,但其效力范围仅及于房屋出卖人而不及于合同的相对方即买受人,因此该项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本案中,即使李某违反了该项的规定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只是对李某产生行政管理上的法律后果,并不影响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以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其次,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是合同法,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合同如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不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约束合同行为本身,即合同行为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而不是违反将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需另外有明确的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后果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单独作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则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无效。原审直接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上面就是你提出无房本买卖合同无效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具体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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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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