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无预售证签的认购书通常无效,但起诉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可认定有效,买受人可依情况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若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收受购房款,会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过,若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认购书可认定有效。若发现开发商无预售证而签订认购书,买受人可主张认购书无效,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事实,买受人还可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