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据你陈述的情况,我的回答如下:1、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2。中标价是总价合同,施工中发生了重大的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以外的风险,照成了结算价高。
3、中标价是费率合同,实际发生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且材料价格上涨。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必须招标工程,如建设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而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而签的效力问题,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成本价事关工程质量大计,如果施工人以低于成本价签订合同承接工程后,受利益驱使,势必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从而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也极易产生工程纠纷。同时,这种低于成本价签订合同承接工程的不正当竞争的做法,也必定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应结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以上整理的内容就是工程结算价低于中标合同价签字是否有效的意见,希望你可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