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情况,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好相关协商记录,明确工作年限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以便准确计算经济补偿。同时,关注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是否准确,如有疑问及时与单位沟通。
(二)当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出现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的情况,要留意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及时跟进经济补偿的支付。
(三)若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需仔细查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若有,可主张经济补偿,保留好能证明过错情形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