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实际损害的数额应以行为人犯罪数额的大小是对其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直接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由于合同诈骗的手段多样性及过程复杂性,合同诈骗罪涉及的犯罪数额有自己的特殊性。刑法公布后还没有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问题作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赖以参照的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条对诈骗即遂做了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然而97年刑法又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在沿用旧的司法解释,将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套用为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为此刑法理论界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标准问题各抒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