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合议庭:下面我为被告人王某辩护。我的总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两起贪污和两起挪用公款均不能成立。两起所谓的贪污是属于公司发放奖金的行为,两起所谓的挪用是借用公款的行为,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风牛马不相及。结论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王某无罪。我们请求法院当庭释放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使被告人尽快获得自由,以避免其公司遭受更大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贪污问题
关于指控贪污的事实很简单,就是被告人同意或决定在公司后勤管理人员中发放了两次奖金。我们认为,这两次发放奖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行为,而是发放奖金的行为,最多是违反财经纪律发奖金的行为。公诉机关之所以认为是贪污罪是因为混淆了集体共同贪污罪与发放奖金的界限。
第
一,从参与主体来说,集体共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个人共同犯罪,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参与分钱的是公司全体后勤管理人员,包括司机、法律顾问,他们不是单位领导,有的甚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是基本上平均分发,出勤不足的人少发,大多数是被动分到钱,被告人的那一份也是出纳发放给他的,因此显然是单位集体发放奖金的行为,与贪污不沾边。
第
二,在客观行为方式上,集体共同贪污一般是少数人(一般是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一般是秘密进行的,对单位内部其他多数成员,而且多会采取作假帐或平帐的手法以掩人耳目,局外人一般是看不出来的,甚至不是专业人员都查不出来。而本案中,这些钱的发放都是经商量决定,并以年终奖、生产奖等名义发放,不是在领导内部共同瓜分,而在后勤全部人员进行的,大多数分得财产的人对是否发放奖金没有决定权,虽然没有造册,但领款人都写有领款条,在财务帐上也反映,并没有隐瞒,没有作假帐或平帐处理,而且内部作了审计,只是采取了不按规定规范记账的方法来应付各种监督,因此,与贪污罪的客观要件不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