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执行依据有误,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原判决,执行会按再审结果调整或解除。
(二)因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共有房产,另一方在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应全用于偿债,请求停止对自身份额的执行。
(三)若已被执行且执行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评估、拍卖等,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四)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如提供其他担保、分期偿还债务等,经债权人同意并向法院申请,解除房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