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请求返还彩礼,女方应配合返还。
(二)生了孩子且不存在婚前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一般无需返还彩礼。
(三)面对实际纠纷时,可先与对方协商彩礼返还事宜,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准备好能证明自身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共同生活的证据、男方经济状况的证据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