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通知:选择面对面交流,确保对方明确表示知晓通知内容;若通过电话通知,及时进行录音留存。
(二)书面通知:通过信件通知时,要获取对方签收凭证;采用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设置已读回执或保留对方回复确认记录。
(三)特殊情况:当对方故意躲避无法直接通知,采取公告等合法方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要求。
(四)证据留存:不管采用何种通知方式,都要妥善留存通知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