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标准(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