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分包人跑路导致农民工工资未支付,总包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之后凭借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向分包人追偿。
(二)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要求总包担责时,总包先与建设单位协商赔偿方案并进行赔偿;若能证明自身无过错且分包合同有明确责任约定,按合同要求分包人承担费用。
(三)在日常管理中,总包要留存好与分包人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如合同、施工记录、沟通文件等,为后续可能的追偿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